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1-18 皖国税函[200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新环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粉煤灰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湖税发[1999]31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财税字[1994]22号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芜湖新环电力总公司生产的I级粉煤灰的深加工产品,既不属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