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0年0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61号
)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税谱®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