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3-28 皖国税发[200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因故作出让步而减少的债权需作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的,必须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