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12月22日 国税函发〔1995〕6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
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076号
)第一条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
》中的‘融资
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
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
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也按融资
租赁征收
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