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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6                             皖国税函〔2001〕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