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于今年6月底前,对不符合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ΟΟ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