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流转税审核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赣国税函[2004]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1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第三条有关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好非许可流转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对部分流转税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部分项目审核审批权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1]190号
)规定,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免税金额审核,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粮食局负责。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规定,由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负责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由省国税局参与认定审批。
二、取消部分项目审核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取消了一批涉税审批事项。今后,各级国税机关不再参与以下项目的审批: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资格认定、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的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的审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应按要求做好后续税收管理工作。
三、调整部分项目审核审批权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民政福利企业、森工企业、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继续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原“季度退税20万元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调整为:季度退税20万元以下由县级国税局审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由省国税局审批。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实行审批。鉴于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近两年免税金额迅猛增加、问题较多的特殊情况,为切实加强管理,由设区市国税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批。
五、凡国家明文规定实行增值税征前减税、免税的,由县级国税局负责审核审批。
六、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