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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确认问题,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2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