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施工单位征收费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04 云地税发〔1997〕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要求对铁路施工单位在建设铁路过程中,自采或收购石灰石应缴纳
资源税问题作进一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75号
)文件精神,现对铁路施工单位征收
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的石灰石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按每吨2元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资源税。
二、铁路施工单位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收购的末税石灰石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按每吨2元的税额标准计算代扣代缴
资源税。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铁路施工单位应纳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清理1 994年1月1日以来应纳的
资源税,保证税款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