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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税外函〔1997〕06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32号)收悉。现对你局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7]35号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所称机构、场所,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以该机构场所为营业税纳税业务人,照章缴纳营业税
19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