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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做好2004年我市免征农业税的有关工作,保证农业税免征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落实好转移支付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保证郊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三、通过北京电视台地税20分栏目、北京地税网站和12366服务热线以及地税公报、广播、电话、辅导会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各项涉农优惠政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
四、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6]124号)的规定,我市集贸市场农民个体工商户及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各项地方税收均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代征、经与国税局协商,由国税局在上述征管范围内负责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各局请于3月10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工作安排意见报告市局。3月中旬市局将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