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19日 粤地税函[2004]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
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广州港务局经确权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海印大厦”部分房产交给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借款,即海印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广州港务局支付了50年的租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广州港务局为“海印大厦”的
房产税纳税人,从该房产交付使用之月起,按使用年限逐月平均的租金收入缴纳
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