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规定,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88号
)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