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拖欠应扣未扣税款适用法律事项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2-3 皖地税函[200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池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拖欠应扣未扣税款适用法律事项的请示》(池地税[1999]263号)收悉。经研究,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其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但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