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承担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财税[201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财法〔201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地税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51号
)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62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设区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设区市、县(市)财政、税务部门明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发布的商品储备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取得省级财政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