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01-20 穗财法〔2001〕116号
税谱®提示: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2]5号
)规定,在执行《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发[2001]116号)时,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穗财法[2011]23号 )规定,穗财法[2001]116号有效期为2009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知 》 ( 穗财法[2011]106号)规定,穗财法[2001]116号将在2011年11月16日(有效期)自动失效、不再执行。
市财政各分局、市国税各分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我市市区(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下同)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下同)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其税收征管按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1]36号
)执行;对我市市区个人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下同)的自有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2、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10%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3、对转租用作非住宅的房产,按现行各税有关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在办理免税时应凭房管局核发的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5、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8]104号
)同时废止。
附件:1、粤财法[2001]1号
2、财税[2000]125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粤财法[2001]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07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