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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府办〔2003〕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截至2019年3月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一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 2002年 11月 15日 召开的市国企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将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列为企改重点事项,并由市企改办成立专责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的决定,我办在征求市资产营运机构及市粮食局、市二轻联社、市供销社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集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等部门研究。现就解决市直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房产确权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土地问题

 (一)基本情况。据调查统计,目前市直国有改制企业涉及土地办证个案共80宗,按类别分有:土地的权属证照不全,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的56宗;要求政府把闲置土地归还并由企业出售的6宗;将土地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要求处置的2宗;其它情况16宗。

 据调查分析,造成国有改制企业土地使用证未能及时办理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企业受让土地及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出让金、有关税费未交清,因而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有关土地来源资料由于企业单位或经手人的多次转换而丢失;一些老企业目前使用土地的有关资料不全,甚至没有任何土地资料;有些企业负责人对办理土地使用证不重视,从未派人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等,造成土地权属证照不全。二是企业将土地抵押给银行,由于没有按期偿还债务被法院查封,造成无法处置。三是企业土地功能改变,在工业用途的土地上建有非经营性资产,如职工住宅、招待所、幼儿园等以致这部分土地无法确权。四是因多年没有开发使用造成土地闲置。

 (二)处理意见。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土地未能及时确权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灵活处理、推进改革”的原则,建议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对于相同类别情况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处理;对特殊个案则按照“一企一策”办法处理。具体是:

1、对整体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土地)的改制企业,可凭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权确认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2、对于土地证照不全的改制企业,要根据土地证照不全的具体情况到相应的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缴清税费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如无资金可以资产作抵,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协议后办理确权。

 3、对于企业闲置土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收回作政府土地储备。被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属特困国有改制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根据职工安置补偿资金缺口情况,市政府在市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4、对于将土地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的改制企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法院、银行沟通协调,争取先把土地解封解押,按有关规定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处置土地,处置土地收入(指偿还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视企业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处理:一是对于经营状况一般、全部资产变现不足安置补偿职工的,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拍卖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二是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职工安置补偿费用无来源并经确认为特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和拍卖收入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对于债权人不同意通过拍卖程序处理的,改制企业视查封资产与债务的情况,可按“债务跟资产走”的原则,把债务相应核减资产的办法处理。

 5、对土地按照市规划调整为城市公共设施或其它公建用地,又不能转用商住用地土地的改制企业,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采取置换土地办法处理。

 6、对于情况特殊的其他土地权属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市企改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二、关于房产问题

 (一)基本情况。据调查统计分析,目前市直改制企业房产需确权的个案约132宗。按类别分:自建房屋或资料不全需确权的65宗;土地已抵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的8宗;欠交有关税费的8宗;因开发商自身原因不能办证的22宗;其他问题的29宗。造成改制企业未能及时办证的原因跟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原因一样,主要是企业单位或经手人多次转换造成资料不全和欠交款费及债务等问题引起。

 (二)处理意见。对市直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也要从有利于加快企业改制的角度出发,结合企业的实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意见:

 1、 对于资料不全,需要确权的自建房屋,有关企业需备齐下列资料:(1)申请人资格证明、(2)国有土地证或用地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建部门核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和红线图、(4)建筑许可证、(5)工程交工验收证书、(6)竣工验收备案表、(7)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等文件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手续。上述资料如确因特殊情况不齐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对于已抵押给银行或因债务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房屋,有关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债权银行及法院协调,争取尽快解封解押,办理房产证。

 3、对欠税费未能办证的,需清欠税费或持有关部门的减免税费文件办理房产证。

 4、对企业房地权属不一致的,要变更为权属一致后办理房产证。

 5、对于房屋产权有争议的,有关改制企业和资产营运机构,进一步提供产权依据的文件资料,经上级资产部门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决后办理房产证。

 6、对于因开发商欠税费或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证的,由开发商补缴税费或补齐有关文件资料并按有关程序规定办手续后办理房产证,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7、对于情况特殊的房产问题,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市企改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对于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遇到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土地、房产问题,有关企业和资产营运机构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在市行政总汇设置的国企改革服务专柜咨询。情况较特殊的,市国企办及市国土、房产部门要视实际情况专题研究,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市直各有关单位执行。



江门市国企改革与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