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 〔2009〕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从事联合开发
房地产的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省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辽地税函〔2004〕139号
)规定确定。省局《
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6〕232号
)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ΟΟ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