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转发给你们,加强
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当前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
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确保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开展情况,加大对
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对全年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省局将开展预缴税款入库情况的监控、分析,并适时组织检查,通报各地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以上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