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3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省内跨市(不含大连下同)总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未制定省内统一的跨市总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办法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设置的流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
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涉及跨地区总分机构的各市应积极配合,共同监管税源,确保该类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