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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3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省内跨市(不含大连下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未制定省内统一的跨市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设置的流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涉及跨地区总分机构的各市应积极配合,共同监管税源,确保该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