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能否叠加享受问题的请示》(绍市人社〔20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保障待遇,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鉴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以农民被征地为前提,我们意见,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与此精神不符的,从2011年10月起,请相应予以调整。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