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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7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