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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否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否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否叠加享受问题的请示》(甬劳社险〔2010〕16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9〕62号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族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根据以上规定精神,在现行政策条件下,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专此函复。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