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50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完善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顺利开展,避免改制过程过于漫长,2004年市政府修订了《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江府[2004]54号,修订前为江府[2002]9号),明确改制企业需分批安置职工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手续可在1年内由企业分批办理,当时有部分困难改制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没有参与原企业统一办理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手续。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这部分职工强烈要求按原规定办法由本人出资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针对目前蓬江、江海区仍有部分改制企业职工处于江府[2004]54号文件实施范围外的现状,从维护职工
社保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综合考虑市、蓬江、江海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以及改制企业职工强烈的参保要求,现就完善现行改制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涉及改制企业职工的范围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江府[2002]9号文件实施前的改制企业职工。
(二)江府[2002]9号文件实施后,企业改制1年内未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
(三)蓬江、江海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改制企业职工。
二、处理办法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范围的人员,可按江府[2004]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个人自愿出资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二)经所属国资部门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改制企业,其职工在一次性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退休年龄段的费用按应缴额的80%缴纳。
(三)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申报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执行。
(四)已按规定办结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手续的人员,按改制企业职工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