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
鲁人社发〔2015〕45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部门解读《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现行标准是2015年7月省人社厅等4部门发布的,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近6年未作调整,2016年以来每年物价上涨3%左右,物价水平持续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社会对调整防暑降温标准存在一定期待和共识。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持续稳中向好,为防暑降温费调整提供了物质基础。2020年我省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73129亿元,是2015年的1.32倍。综合对比其他省市有关情况,目前我省防暑降温费标准不高,调整后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月发放标准300元,与浙江、江西、上海和江苏持平。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
三、出台目的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适用对象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五、调整标准
(一)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二)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六、执行时间
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七、相关要求
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