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7]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76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