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社 〔2011〕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3日《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安排等途径筹集,专项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筹集,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户核算。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市财政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的额度内安排并直接列支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经费;
(三)从土地征用人员安置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每人500元的促进就业经费;
(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促进就业资金;
(五)社会各界为就业创业工作提供的捐赠资金;
(六)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五)创业补助;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社会保险补贴;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一)、(二)、(三)、(四)项支出和(五)、(六)项支出的50%,第(七)项支出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承担比例分别为50%、70%和20%。市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五)、(六)项支出的50%、第(七)项支出的相应比例和(八)、(九)项支出。其中第(九)项中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原则上由市财政在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基层平台建设过程中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安排的项目外按照区域管理特殊要求而需增加且难以由市统一部署的需求建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和资金总量,确定对其各级补助额度。第(十)项中的其他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按嘉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下同)。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对象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补贴对象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上述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人次占50%、实现就业人次占50%的比例),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职能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的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指导培训补贴和创业骨干培训补贴(即参加SIYB培训)。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200元(按照创业培训人次占50%、成功创业人次占50%的比例进行补贴,即培训人次×补贴标准×50%+成功创业人次×补贴标准×50%);创业骨干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