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31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情况说明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上年度1-12月份从业人数及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情况;上年度年初和年末平均资产总额计算情况;上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同时企业要附报以上三个方面的数据来源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对企业当年首次预缴所得税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年有关指标进行核实,力争做到月(季)预征与年末汇算清缴确认小型微利企业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方面优惠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
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