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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园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财政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和稳定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社〔2019〕1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操作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操作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社〔2019〕161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纳入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规模,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分账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困难群体、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全市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对个人和单位直接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进行奖补,对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区进行激励。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以绩效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监管。
第四条  对涉及市、区共同事权的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2号)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人社部门按照要求,根据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第八条  结合年度政府财力状况,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会商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按时批复和下达。
第九条  经人大审批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调整追加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人社部门按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关要求进行受理、审核,财政、人社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规范。
人社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逐步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与财政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十三条  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人社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财政、人社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及完成等情况。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明晰主体法律责任。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按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事项,以及本办法未尽事项,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宁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
1.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毕业前两年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归国留学人员及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宁人社〔2019〕21号)执行,其中2019-2021年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照《《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3. 申领和支付。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应在开展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开班申报表、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培训。补贴申领实行“先培后补”的办法。学员培训取证后,于每月15日前申领补贴。补贴分为个人申领或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两种方式。个人申领:向区人社部门提交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学员考勤记录、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以上材料已实现信息系统核验比对的,可不予提交。提交的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个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学员个人市民卡银行户;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
1. 补贴对象。有创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在宁高校大学生、归国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人士、登记注册和经营均在我市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宁人社〔2019〕21号)执行,其中2019-2021年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照《《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3.申领和支付。流程同就业技能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
1. 补贴对象。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针对主导产业、地标产业等开展项目制(特色)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
2. 补贴标准。结合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参照相关工种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项目立项并开班备案申报后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经所在地人社等相关部门验收,按实结算培训补贴。项目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的,追回前期拨付的培训补贴。
3. 申领和支付。项目制培训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按照就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开展培训。项目制培训结束后,企业和培训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学员市民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取证培训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提交的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  企业职工培训
(1)补贴对象。在我市参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职工。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人员由个人或用工企业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和申领支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岗前技能、岗位技能提升、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以工代训等培训,按照当年公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有取证要求的需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申领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支付方式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宁人社〔2019〕21号)执行,其中2019-2021年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按照《《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2.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含见习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
(2)补贴标准。对青年学徒按照达到中级工水平的5000元/人/年、高级工水平的6000元/人/年、技师水平的7000元/人/年、高级技师水平的8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其余人员按照达到中级工水平的4000元/人/年、高级工水平的5000元/人/年、技师水平的6000元/人/年、高级技师水平的8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9〕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赴海外参加培训的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活费补贴
1. 补贴对象。
(1)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其他本市农村户籍和在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员;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 补贴标准。
(1)培训对象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考试合格且出勤率在80%以上的,其中未享受低保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其他本市农村户籍和在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员,按20元/人/天标准在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上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不可领取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
(3)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期间享受的生活费补贴与劳动预备制期间享受的生活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3. 申领和支付。生活费补贴由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步生成该项补贴,补贴拨付至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六)职业培训管理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协议管理”机制,编入当年培训机构目录。目录内的单位与培训实施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订协议后可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 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登记失业、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
2. 补贴标准。相关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3. 申领和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培训补贴申领。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个人申领培训补贴的,拨付至个人市民卡银行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拨付至鉴定机构。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为《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文件所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2.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4)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创业失败社保补贴: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申领和支付。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提供《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按季度核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资格,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4)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5)创业失败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创业期间纳税凭证。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标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3. 申领和支付。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于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提供《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条  见习补贴
1. 补贴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来宁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
2. 补贴标准。对参加见习学员按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生活费补贴,并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服务机构或见习基地给予150元/人/月的跟踪服务费补贴;对见习基地(单位)给予150元/人/月的带教费补贴。学员见习期满后,满意度80%以上,留用率达到50%-80%,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给予1000/人的留用奖励;留用率超过80%的,按超出人数给予2000元/人的留用奖励。创业见习基地对见习期结束学员提供至少1年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帮扶学员创业企业成功孵化出园(基地)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人的创业孵化补贴。
3. 申领和支付。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见习服务机构及见习单位(基地)按要求提交相关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从2020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500 元/人。
3. 申领和支付。各院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申领补贴。本人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原件、对应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并连同上述材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复审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至院校或直接发放至毕业生个人。求职创业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应于毕业学年10月底发放到位。

第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包括职业介绍补助、各区基层平台绩效考核补助等。
(一)职业介绍补助
1. 补助对象。本市范围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下简称职业介绍补助)。
2. 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协议的,补助标准为50元/人次。职业介绍补助1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申领职业介绍补助。
3. 申领和支付。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在季度首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经其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就业的人数,提出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补贴花名册;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书或协议、经求职者本人签名的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外来务工人员家政服务劳务协议。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二)各区基层平台绩效考核补助
1. 补助对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
2. 补助标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服务能力绩效按具体服务内容分别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考核系数×当年全市奖补资金/100即为其当年考核奖补资金。
3. 申领和支付。根据市对各区考核结果,按规定转移支付到区。

第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 补助对象。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南京市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等。
2. 补助标准。按规定对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3. 申领和支付。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根据评选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获评单位。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班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职业技能竞赛包括职业技能竞赛、乡土人才大赛等。
1. 补助对象。承办竞赛及集训任务的单位。
2. 补助标准。按照年度竞赛任务和预算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3. 申领和支付。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中标机构和市人社局签订合同,市人社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工作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包括青年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资助、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奖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补助、开业补贴等。
(一)青年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资助
1. 资助对象:经评定后获批的青年大学生优秀项目。
2. 资助标准:10-50万元。
3. 申领和支付。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身份证明、学历凭证、创业计划书,经评审合格、青年大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南京市创新投资集团完成投资程序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青年大学生创业项目融资配套
1. 补贴对象。青年大学生初创项目3年内获得风险投资,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的法定代表人。
2. 补贴标准: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申领和支付。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身份证、学历凭证、股权分配材料、投资机构基本资料、企业投资资金到位证明文件等,经青年大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三)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奖励
1. 补贴对象。在我市实现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4000 元/人。
3. 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认定证明、企业完税凭证、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 补贴对象。对符合创业成功奖励条件的、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
2. 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3. 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五)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创园等创业载体)建设补助
1. 补贴对象。符合建设标准,经市认定的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法人实体。
2. 补贴标准。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或绩效奖励。
3. 申领和支付。符合建设标准的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法人实体机构向注册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初审合格后,推荐上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转移支付到相关区,由区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青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1. 补贴对象。青年大学生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宁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
2. 补贴标准。开业补贴的补贴标准为2000 元/人。
3. 申领和支付。审核通过后,开业补贴将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手机APP 电子钱包账户(港澳台人员无法注册电子钱包的,发放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条  其他就业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其他就业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赢在南京”创业大赛、海归人员创业就业辅导补助、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奖补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
1. 补贴对象。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骨干企业和诚信企业;符合条件的开展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辅导、业务研修和交流的第三方社会机构。
2. 补贴标准。按相关规定给予园区、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或绩效奖励。按委托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补助额度。
3. 申领和支付。一次性建设补贴或绩效奖励根据评选结果,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获评单位。辅导研修和交流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实施,中标机构和市人社局签订合同,市人社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工作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 补贴对象。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 补贴标准。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补贴与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3. 申领和支付。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中小微企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高校创业辅导站绩效奖励
1. 奖励对象。在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
2. 奖励标准。按市财政局、人社局相关规定执行。
3. 申领和支付。有关单位按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其他
包括“赢在南京”创业大赛、海归人员创业就业辅导补助、就业创业培训师资建设奖补、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活动补助、创业助推行动补助、创业辅导及创业大讲坛补助等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助额度。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组织相关赛事、培训、招聘、创业辅导等活动,中标机构和市人社局签订合同,市人社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工作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