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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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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事局:

《关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班主任龄问题的请示》(汕市人〔2005〕12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对资历问题的调整,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三年后即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照此规定精神,具体到小学教师系列,即本科毕业四年后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为与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精神相适应,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自今年起调整为三年以上,不再执行粤人职〔1999〕26号文件“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为五年以上”的相关规定。

此复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九月九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