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09〕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9-02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
津国税所〔2009〕3号
)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
财税[2009]105号
”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
津国税所〔2009〕3号
”文件中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