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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4日)

  为切实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遏制和依法拆除违法用地建筑
  (一)切实加大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力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建筑及处理情况进一步进行清查,摸清违法用地建筑的底数,梳理出《指导意见》明确的五类重点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制定拆除计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达任务,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的,1999年以来下达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处罚决定至今未履行的,历年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行非立案查处后未整改的,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群众反复信访举报、顶风作案、影响恶劣的违法用地建筑,必须在“三改一拆”行动中予以拆除,其中,违法用地建筑占用基本农田的,拆除后要进行复耕。要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对未按计划完成拆除违法用地建筑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扣减其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建设用地报批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二)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建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以联合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用地综合防控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到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初始。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要求,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以耕地保护为重点内容的联合执法巡查,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力度,积极采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新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联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要建立健全乡村违法用地建筑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违法建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要加强宣传,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用地案件及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禁止新增违法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市乡镇(街道)新增违法用地统计和动态排名制度,对违法用地总量较大、排名靠前的单位,要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形成整治违法用地建筑工作合力。各级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金融、电力、燃气、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不得为违法用地建筑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手续和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要将企业与个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纳入杭州市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积极探索惩戒措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组织的土地监管责任;村级集体组织要积极开展创建“无违建村(社区)”活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报告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并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二、统筹谋划、合理确定“三改一拆”土地利用项目
  (一)认真编制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结合“三改一拆”工作实际,对辖区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进行标注,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对“三改一拆”行动中需要协议办理供地手续以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地块,各地要突出“转型导向、节约集约导向和生态导向”原则,在详细调查基础上筛选出合适地块,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2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规定,编制《“三改一拆”土地利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市和区、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推动“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建规发〔2013〕171号)要求,编制《“三改一拆”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三改一拆”项目用地的规划用途、规模布局、控制指标、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指导和规范“三改一拆”后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三)切实做好项目审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地区《工作方案》、《专项规划》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查。“三改一拆”土地利用试点项目中需协议办理供地手续以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由有权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分类实施、规范办理“三改一拆”土地利用项目供地手续
  (一)纳入协议办理供地手续的“三改一拆”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单位根据《专项规划》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范围内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实施地价评估,并按照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市场评估确定价的差价核定补缴出让金数额,经国土资源、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环保、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用地,确需改扩建,且经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确认近期不实施城市规划的,用地单位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改扩建申请,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可以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予以批准。
  (三)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养老、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的,用地单位可以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年收益征缴手续。市区土地年收益的征缴及减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8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符合规划的“三改一拆”土地,项目近期难以落实或难以实施开发建设的,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采取临时绿化、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等方式进行利用,经当地建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规划与“三改一拆”土地一并开发建设的零星土地,由开发主体先行协商补偿,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一并实施开发建设。零星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三改一拆”行动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标准厂房、职工食堂、养老设施、集体宿舍、公共租赁房等项目建设,也可以在原批准的三产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土地以集体使用方式供地,集体经济组织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妥善处理“三改一拆”土地利用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并经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确认的,用地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批服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要加强“三改一拆”土地利用项目的审核审查,及时公开项目信息,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批后监管,切实防止开发中出现新的低效、闲置用地,确保改造开发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审查审批手续,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各地要注重拆除违法用地建筑与“三改”工作的结合互动,以“三改”带动拆违,以拆违促进“三改”。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