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12〕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2-00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
)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现就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总体目标
(一)充分认识畜牧业的地位和作用。畜牧业是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我市畜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供给,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市畜牧业发展受环境、资源等要素制约日趋严重,主要畜产品自给率不高,动物疫病风险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依然较大。各级政府务必要从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新型畜牧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保供给、保增收、保安全”主题和“稳一产、强二产、促三产”主线,实施“上山、下海、进基地”发展战略,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行业监管和技术服务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新型畜牧种业体系、生产体系、生态循环体系、监管和技术服务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我市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水平继续走在全省前列,核心竞争能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建成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畜牧现代化。全市畜牧业产值达到8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左右,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99%,其中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比重达80%以上,猪肉等主要肉类自给率稳定在50%以上。
二、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大力发展现代畜禽种业,构筑新型畜牧业种业体系。加大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力度,推进畜禽育种平台和种畜禽提升项目建设。支持专业人工授精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联合创办人工授精站,加快构建新型良种推广体系。到“十二五”末,力争扶持和培育年产值亿元以上的种畜禽核心企业4家,建设畜禽育种平台10个,新育成国家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2个。各级科技、财政相关经费要积极支持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等科研项目。对新育成的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市财政一次给予每个10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推进畜牧业装备设施现代化,构筑新型畜牧业生产体系。各地要结合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建设和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引导、扶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对生物安全、自动化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畜牧业装备现代化建设。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基本完成设施化改造,畜牧兽医管理与产业主体基本实现信息化对接,基本建成以畜牧业生产为主体、信息化管理为手段,病死动物和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相配套的新型畜牧业生产体系。
大力推行病害动物处理无害化。鄞州、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六个畜牧业主产县(市)区要分别建成年处理能力1000吨左右的中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乡镇和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要按照“彻底、环保、便捷、实用”的原则,抓好小型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主要承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等地病害动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任务。各地要健全病死猪死亡保险及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逐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管网络。各地要将中小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当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度补助。
持续推进养殖生态化。进一步推进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建设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管网设施,建立沼液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效率。探索畜禽污染资源化利用机制,引导专业环保企业参与规模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到“十二五”末,力争规模养殖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7%以上。
加快实施智慧畜牧业建设。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加快以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以生猪生产管理为重点的畜牧生产管理信息采集、传输、分析、处理等系统的软件开发和设施建设,实施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平台和重大动物疫病及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智慧畜牧业建设项目。
(五)优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构筑新型畜牧业监管和技术服务体系。按照“精简高效,履职到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全市畜牧兽医监管体制。到“十二五”末,形成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与监测力量为主体,乡镇公共服务力量为基础,社会化服务力量为补充的新型畜牧业监管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和有畜牧产业的开发园区,要重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畜牧产业发达的区域根据需要可设立区域性的派出机构;定点屠宰场、畜禽专业交易市场、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必须派驻官方兽医,保证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官方兽医编制按《关于派驻工作人员配备意见》(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结合实际核定,于2013年前完成。市本级和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等六个主产县(市)区要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于2013年前完成。各级政府要给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中心、县级动物卫生监督区域派出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稳定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及畜产品安全专管员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畜牧业生产指导、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健全社会化畜牧兽医服务组织。对散养畜禽、犬等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动物检疫协检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出台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明确外包业务岗位职责,加强绩效考核和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稳定。市、县级财政要将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其余相关经费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案落实。
创新畜牧兽医技术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政策,吸引大专院校畜牧兽医专业人才进驻畜牧生产企业。充分发挥农业广播技术学校的农业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平台作用,对已入行的非畜牧兽医专业或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实施继续教育,满足新型主体人才需求。鼓励各地与涉农大专院校合作,对基层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因岗设班”的定向委培或函授教育。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引导、支持开展畜牧科技联合攻关。各级农业、教育、人事部门要共同研究基层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各级财政要把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加强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构筑新型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合作组织的扶持和管理,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建立畜牧专业合作社,引导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和相关的饲料、屠宰等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重组联合。到“十二五”末,建成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畜牧专业合作社20家左右、年销售额亿元以上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5家。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七)加强财政和金融扶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优先落实畜牧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和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队伍建设等各项畜牧业政策性补贴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支持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主体培育升级项目、生态循环项目、良种育繁推项目、智慧畜牧业建设项目和中小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畜牧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建立规模养殖场联合担保贷款机制,对大型畜牧专业合作社可按注册资金10倍以内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八)切实保障畜牧生产用地。各地要按照畜牧业“上山、下海、进基地”的发展战略,坚持农林牧结合、不破坏耕作层、不破坏生态环境等原则,保障畜牧业用地数量,鼓励畜牧业发展。对限养区内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允许其稳定生产;对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在拆迁前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要探索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以养殖权作股进入养殖小区、合作社。畜禽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使用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的执行农民饮用水价格。各级农业、国土、环保部门要共同做好畜牧业用地保障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尽快制定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把确保生猪等主要畜产品适度自给率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合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全市现代畜牧业建设。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