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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9〕6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民生问题的全面改善,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的要求,现就全面落实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全民社保,建设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加快我市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二是坚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与统筹城乡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三是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遵循个人、单位缴费与政府财政投入相结合,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08〕36号)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按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依法强化扩覆征缴力度,切实让全市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加快实现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含本市户籍务工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全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
2.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可按现行缴费基数规定和下列缴费比例规定参保缴费。
(1)参加“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按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积极推进有地居民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力争在2010年底前实现参保人员全覆盖。
(2)失业保险。有地居民进入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个人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工资额的1%)的,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5%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0.8%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5)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就本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选择,并按规定比例缴费。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缴费。用人单位应同时建立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位医疗补助制度,其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门诊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上述缴费比例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地居民、新居民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市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在市外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市本级在2004年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落实好省政府有关规定。
5.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
1.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力争在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基本全覆盖的同时,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对我市户籍无各类社会养老保障的高龄老人,继续按规定按月发放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2.探索建立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接轨。坚持合理筹资、量力而行,分步完善适应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逐步提高缴费、保障水平。
(三)允许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在巩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允许统筹城乡发展、实行“两分两换”试点地的有地居民积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
1.以租赁或入股形式长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选择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并给予对应的财政补贴(含对符合嘉政发〔2007〕7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参保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按缴费基数给予对应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今后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衔接计算。
2.对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上认可)、符合有关条件、参加各项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在产业项目经营者承接农民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基础上,参照被征地居民标准和办法办理有关社会养老保障手续的,享受相应待遇,或者按上述对象的分流人员实施意见落实。其中劳动年龄段以内的人员接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衔接计算。
(2)对已进单位务工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照征地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强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健全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规范征缴行为,按规定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健全市、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健康安全。
四、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一)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全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的规划和管理职责,把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纳入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劳动保障、民政、公安、财政(地税)、国土资源、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齐心协力、各司其职。
(二)积极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工程建设。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和行政执法,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
(三)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打下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服务体系,配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力量,镇(街道)按常住人口万分之一点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