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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23〕54号规定,自2023年11月8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资源,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企业利用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继续鼓励畜禽排泄物收集处理中心建设,畜禽排泄物收集中心(原料堆放)和非硬化发酵场地的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有机肥生产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规模养殖场配套生产有机肥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其他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变压器容量大小分别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加大对应用商品有机肥的支持力度
  对应用本省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实施补贴的商品有机肥须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省财政对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工作做得好、当地补贴资金落实的县(市、区),按经济欠发达地区200元/吨、其他地区15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现有标准农田地力培育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各地要制定和规范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同时,逐步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商品有机肥施用设施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三、大力培育商品有机肥应用主体和服务组织
  各地要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施肥服务组织,开展商品有机肥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施用、统一技术指导服务,促进商品有机肥的普及应用。各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施肥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同时,要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纳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产品品质提升等农业项目的实施内容,引导项目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并带动周边农户科学施用有机肥。
  四、强化商品有机肥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机肥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要督促商品有机肥企业建立肥料质量控制和质量追溯制度,履行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五、合力营造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作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将商品有机肥生产应用纳入循环经济试点省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给予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要制定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商品有机肥生产和应用的具体措施。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品有机肥的技术研发攻关。农业部门要加大推广力度,组织农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帮助农户提高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水平。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商品有机肥的生产与应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