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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贸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减免税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贸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减免税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9〕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稽查局:


你局《关于商贸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减免税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中“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此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