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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8]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