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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63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8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符合免税条件,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由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机构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代表机构免税的审批流程通过CTAIS进行,各地必须将代表机构申请免税的有关资料同时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CTAIS予以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