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9〕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7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
(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备案类减免税。
三、减免税管理
(一)对报批类减免应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备案类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进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报备时间、应报的资料等,由备案机关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1号           2008-1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