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14号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 粤府办〔2012〕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尚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本通知所称轮候家庭,是指持有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的《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家庭。上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销售。

二、购房前资格复核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登记购房意向,并通过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的购房资格复核。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如下:

(一)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处理

(一)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二)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三)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五、销售原则和轮候评分的确定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根据原有销售细则、原有评分排序结果和本通知规定继续完成销售。

(二)本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销售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另行制定销售细则。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本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我市自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购房资格复核标准.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2日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附件

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家庭组成(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1

1.2

42792

42792

3566

22

2

1.1

39226

78452

6538

40

3

1

35660

106980

8915

56

≥4

1

35660

142640

11887

81




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轮候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本通知所称“可支配收入”,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2019-11-12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为做好我市已立项建设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并明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 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对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进行调整、完善资格退出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具体如下:

(一)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是指我市2012年前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销售。

(三)调整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年,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具体如下:


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完善退出机制

1.对于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家庭的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2.对于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3.对于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轮候家庭,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五)明确轮候分数的确定:本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本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我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四、答疑解惑

(一)为什么要调整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2012年省下发文件明确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因此,我市2007年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效期届满后未再修订。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复核均没有新的标准,故后续住房销售继续沿用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近几年,我市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需要相应调整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现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对购房资格复核标准进行调整。

(二)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可以享受哪些住房保障?

一是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2018年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将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4元/年调整为35660元/年,涨幅21%。我市2016年出台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6〕1号),明确将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且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对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第二序列,给予优先轮候。二是我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正在制定中,届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轮候家庭也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三)今后如有退出、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

今后退出与回购的零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面向轮候家庭推出销售,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其他政策性住房使用。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