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丽水市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应用和指导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丰收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市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和评审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所辖县(市、区)丰收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定标准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
通过引进、组装、研发的农业(含渔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重点奖励科技含量高、推广范围广、效益显著,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评定标准
市丰收奖设一、二 、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一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领先;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省内先进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其中推广的核心技术达市内领先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达到市内领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推荐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限市级及市级以下单位;
(二)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在近两年内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其中申报一等奖项目原则上要实施两年以上,需经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或验收;
(三)无重复报奖内容;
(四)成果无争议;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推荐15人,二、三等奖项目最多可推荐10人、5人。
1.主要完成人中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人员比例不低于70%,其中乡镇农技人员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员等社会化农技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按各奖励等级排序;
2.同一人在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报奖项目完成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且是对项目的总体设计、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或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除软科学项目外,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小组成员。
第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农业事业单位;
(二)市丰收奖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推荐10个、5个、5个。
第三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推荐材料
(一)推荐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项目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原件);
3.工作及技术总结;
4.经济效益和成果应用证明(原件);推荐市丰收奖至少3个以上实施点,由所在乡镇政府或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提供应用证明;
5.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6.其他附件。
其中第1、3项材料统一用不小于五号字的A4纸打印,成套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申报书15份。
(二)所有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十一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填写申报书、组织报奖材料、协调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的顺序排列及有关工作。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原则上与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证书一致。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奖级,各县(市、区)农业局推荐市丰收奖项目,一等奖限1项,二等奖限1项,三等奖不限,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四条 设立市丰收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由1名主任委员和10名委员组成,从市农业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参加。每个项目奖励等级要有参会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赞成,评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本着严谨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被推荐的项目完成人不能担任当年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授奖
第十七条 市丰收奖励评审结果在丽水农业信息网(http://www.ny.lishui.gov.cn/)上公示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局提出。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市丰收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对项目完成人,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市丰收奖奖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局采取多种形式对获奖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丰收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奖状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丽水地区农牧业“丰收奖”实施办法(试行)》(丽署办〔89〕21号)、《丽水市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丽农〔20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