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贵港市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实施暂行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及援助的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细则。
一、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填报《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校生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当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3.当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一份送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份存档,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零就业家庭享受援助政策和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对不再享受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援助卡”内注明。
二、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的援助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审批程序、管理权限等按《贵港市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贵财社〔2012〕3号)执行。
(三)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报程序、审批程序、管理权限等按《关于印发<贵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贵财社〔2014〕1号)执行。
(四)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并对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的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
三、经审核认定的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其成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里的“援助卡”从认定次月起申请享受政府确定的各种就业援助政策。
四、统筹解决好开展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市、县(市、区)在历年就业再就业结余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以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城镇居民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公示(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