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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8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企业申报缴纳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仍使用原来的纳税申报表;居民企业申报缴纳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款,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2008年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年度申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业务人员需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等,保证年度申报的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使用时间、适用范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四、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五、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