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7〕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1997-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安置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55-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65-75平方米;处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75-85平方米;厅(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95-110平方米。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本企业职工住房情况确定。小型企业领导干部为65-75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为75-85平方米;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85-95平方米;特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95-110平方米。亏损或存在住房特困户的企业,领导干部暂不调整住房。
三、为便于统一标准,我市各类住宅建筑面积在包括阳台面积后,可扩大5平方米。阳台面积均按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四、新建住宅,有条件的每户可装电表(一户一表)、水表、煤气表,并设置电源插座、电话插座、有线电视接口、铝合金门窗,厨房间设集中排油烟井道,分户门设防盗门,单元底层设防盗门和信报箱。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适合不同对象居住的住宅建设,并按标准控制住宅设施配备和装修。领导干部住房调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市管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其住房面积、资金来源须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纪委审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住宅分配,须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批分期予以解决。
本住宅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市城镇干部职工的建房、购房、分房均按此标准掌握。我市原定的和各县(市)、区自定的干部职工住宅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补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