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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7〕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倒逼机制

1.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加强安全执法。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3.加强信贷管理。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应有效管控。

4.加强企业综合评价。依法公正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二、减轻税费负担

5.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6.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7.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根据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财政支持

8.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9.保障司法工作经费。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四、实施分类处置

10.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

11.引导重整和解。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

12.依法破产清算。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13.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14.降低资产处置难度。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支持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15.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规范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模式和流程,促成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腾笼换鸟”。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对破产企业予以注销。

16.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债务承担意愿好、讲诚信的担保企业,因涉诉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如因转贷需要,经法院和债权人同意临时启封。

17.探索预重整机制。探索在诉讼调解对接工作框架内开展预重整工作,对担保链复杂、社会影响大、符合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可由有关地方政府会同相关债权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和完善,缩短审理期限。

18.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对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案件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

19.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推动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协会,支持在破产案件较多的法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办公室,推动将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六、合力整治逃废债

20.彻查资金流向。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21.建立惩戒制度。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22.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震慑不法分子。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与法院密切联动的机制。“僵尸企业”处置任务繁重的市、县(市、区)要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限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订实施支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指导和推动各地科学认定、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法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结合实际采取管用的措施,并做好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强化信息共享。“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探索建立“僵尸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将列入处置工作计划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僵尸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考核督查。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相关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没有完成年度处置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7-12-06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省经信委牵头起草,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举措。
  二、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六条。
  第一部分是强化倒逼机制。通过加强环保执法、安全执法、信贷管理和企业综合评价机制倒逼“僵尸企业”加快退出市场。
  第二部分是减轻税费负担。
  1、“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明确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在税前扣除的政策,减轻担保代偿企业的负担。
  2、由于在司法拍卖中,资产拍卖成交价格事先难以预料,潜在买受人难以全面了解所需承担的税费信息,从而降低了潜在买受人的竞拍意愿。“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明确,买受人仅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承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3、“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针对“因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不动产无法过户”的情形,通过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函的方式,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4、个别地方在处置破产财产中预征企业所得税,本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是加大财政支持。“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是为了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保障司法工作经费”,是由于管理人进驻清算核资后,如果“僵尸企业”无产可破,需要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相关费用。
  第四部分是实施分类处置。在处置僵尸企业时,处置方式序列为:鼓励兼并重组、引导重整和解、依法破产清算,明确了“僵尸企业”处置分类施策。由于对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处置一些占用大宗土地的“僵尸企业”时困难较大。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满足项目投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法定条件,本意见规定:“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部分是提高审判效率。完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探索预重整机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
  1、“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僵尸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普遍混乱,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周期一般较长,因此亟须简化审理模式、缩短审理周期。
  2、“探索预重整机制”,对于一些担保链复杂但符合实施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僵尸企业”,由政府召集相关债权人和管理人对破产重整或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完善,缩短法院审理期限。
  第六部分是合力整治逃废债。彻查资金流向、建立惩戒制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抑制“僵尸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脱壳经营的现象,特别是“僵尸企业”资产转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失信等突出问题。
  第七部分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是针对部分县(市、区)仍未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法院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十分特殊,需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要对部分目标任务落实推进不力的地方,开展督查检查。同时,要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