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6月2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防城港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5〕22号)精神,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发动机”。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有利于改变我市工业体系和商业基础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是我市加快信息化与商贸流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经济实力,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新机遇。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经济的核心内容。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和应用,电子商务向制造、商贸、物流、金融等行业渗透融合发展,全面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经营模式与组织形态。在推进边海经济带建设中,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市促进港口、海洋、口岸、旅游、生态等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打造边海联动、点轴配合、产业集聚经济发展格局的新抓手。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广西“双核驱动”战略,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在防城港市深入实施。依托现有实体市场和港口物流网络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养和引进电子商务人才,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建成电子商务产业集中度高、支撑配套服务体系健全、市场竞争力强、应用深入广泛的电子商务强市。
1.预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500亿元,其中网络批发、零售额达100亿元,边境互市、小额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5亿元。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园区1个以上,建设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交易平台1个以上,培育交易额超亿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3家,培训电商从业人员总计1万人次。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550亿元,其中网络批发、零售额超110亿元,边境互市、小额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30亿元。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园区2个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交易平台2个以上,交易额超亿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4家,培训电商从业人员总计超1万人次。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普及深化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应用
1.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
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粮油等大型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上下游客户在实体购销和网络购销渠道联动发展,带动和整合原材料、零配件供应和产品销售等供应链协同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优化供应链与价值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物流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工管委、防城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1)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B2Q模式(企业网购引入质量控制)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高新区工管委、防城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
大力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拓展市场;支持传统商贸企业、专业市场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专业市场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批发、零售业务,推进传统批发、零售业与网络批发、零售有机接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市
(1)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市。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适当奖励支持。
(4)针对新引进或新设置的境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将在防城港市IT小镇门户免费提供100m2以内的办公场所,期限为3年,一年一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高新区工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鼓励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应用
依托东兴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口岸、跨境综合保税区等,积极探索多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提升对外贸易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规模和水平。
(1)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B2Q模式等创新交易模式。创新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东兴海关、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东兴检验检疫局、东兴试验区管委会〕
6.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创新房地产电子商务营销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内知名房产信息平台、房产交易平台合作,获取优质客户,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增加市外客户资源,增强去化库存能力。〔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大力发展旅游电商
依托旅游电商平台大力宣传百里黄金海岸、十万大山生态养生、中越跨境海陆旅游等旅游线路和白浪滩、西湾、金滩、红沙群岛等景区,打造跨境旅游、滨海旅游、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品牌;建立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为旅客提供吃住行娱乐购一体化服务。
旅游电商平台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旅发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鼓励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
结合农村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在农村地区和农产品流通领域推广电子商务应用,解决“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对接,促进产销衔接,推动涉农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农产品品牌化、标准化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普及培训,鼓励返乡青年开展电商创业。
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等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获自治区级认定的,额外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额外奖励50万元;同时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认定的,按获得国家级的标准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鼓励拓展社区电子商务应用服务领域
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推进养老、医疗、家政、就业、交通信息等民生领域开展面向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构建直观、互动、方便、快捷的社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优化社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布局,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设智能化第三方社区公共投递平台,提高消费者网络购物便利程度。
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市政局、市财政局〕
(二)建设特色平台,促进产业集聚
1.鼓励搭建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
选取粮油、木薯淀粉、海鲜等重点贸易领域建设面向东盟国家的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我市设立行业平台,服务边境贸易,从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仓储物流、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入手,构建区域跨境贸易电商业务体系。
积极发展O2O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市主要商圈、县(市、区)邮政核心网点及海关监管仓(区)、口岸通关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及进口商品展示中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物流办、防城海关、东兴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东兴检验检疫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鼓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依托我市区位优势、临港工业集群、大量进口资源型产品、边境贸易等优势,建设西南地区重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中心、产业服务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具有产业优势的生产资料制造企业、流通企业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依托东湾物流园区、公车物流园区的化工原料、煤炭、铁矿石、粮油、海鲜等物流仓储基地的建设,发挥大宗散货物资中转储运枢纽港口优势,整合生产和贸易企业资源,积极推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防城海关、东兴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东兴检验检疫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开通城市生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以中央商务区、荣顾购物公园、阳光海岸等大型城市综合体为依托,开发健康、商旅、消费、定制等多功能生活服务平台,功能涵盖居家生活所需的各类服务,如购物、餐饮、家政、维修、中介、配送等,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居住体验。鼓励市民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信息、服务和发布信息、在线消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楼宇)、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
利用东兴国家边贸中心(东兴市口岸国际物流中心)等各类园区平台,整合红木工艺品、绿色食品等同类产业资源,打通上游供应链和下游仓储、配送等环节,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基地)。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建设,整合闲置用房、旧厂房等存量资源,启动培育电子商务楼宇、电子商务基地、电子商务村(社区)等项目,吸纳电商创业人员“进城入区”。按照空间规划科学、产业布局合理、功能特色鲜明的要求,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创建工作。
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孵化)基地,连续两年每年安排1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基地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经自治区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认定的,按获得国家级的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健全电子商务产业支撑和服务体系
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互联网基础设施统筹布局,全面推进光纤到楼、入户、进村,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提升宽带网络整体运行效率和信息基础设施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市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物流配套设施建设
完善物流配送和快递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园区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电子商务配送能力。加快口岸作业区建设,实现国际物流执法监管部门、生产作业单位、代理服务和运输行业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口岸通关速度和效率,促进跨境物流与国内物流相结合,推动我市物流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物流办,防城海关、东兴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东兴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电子商务应用创新
结合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需求,深化无线网络、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移动支付、智能搜索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集成应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鼓励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加快产业化进程。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M2C)、社交网络推广、网络团购、网络预售、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牵头单位:市工信委、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1)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期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1)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利息结算单给予15%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推进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积极推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一是落实网店实名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引导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二是重点加强对网络经营者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其开设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的督促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网络经营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实施约束管理。(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9.推进网络安全建设
加强信息安全防范,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数字加密等安全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我市电子商务工作的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促进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成立电子商务专家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重大问题研究与技术论证,为政府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参考。积极帮助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将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相关政策规定,优化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对我市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自主创新、品牌建设、行业带动、促进升级转型、完善产业链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属于地方征收的税费,采取优惠的征收办法。
(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依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5〕22号)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贸易活动,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的退(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有关西部大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跟踪辅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类政策资源。
(四)加大电子商务企业用地支持
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经批准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期缴纳土地收益金,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在新建大型商贸区和住宅区规划与电子商务交易供应链相配套的功能区块。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共同参与建设。重点支持具有发展电商优势的地方和电商企业建设特色电子商务聚集区和示范基地。
(五)加大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支持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允许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鼓励各类投资公司积极投资电子商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
(六)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
积极配合自治区电子商务培训和创业计划, 开展知识普及和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协会与我市职业技术学校和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实践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联合开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专业。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扩大农民网商队伍。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有关人才政策。
(七)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电子商务工作的宣传报道,举办形式多样的研讨会、座谈会、电商讲座等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全民信息化素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优秀网站和典型案例,不断扩大示范效应,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
(八)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凡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已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经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记注册,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可以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以及设立多级分支机构等市场准入限制,实施一址多照,企业住所可放宽不受土地性质约束。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配送车辆可给予办理《道路通行证》。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九)加大统计监测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由电商典型企业入手,逐步建立全行业统计工作机制,加快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深化数据分析和利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防城港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奖励扶持政策细化表
附件
防城港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奖励扶持政策细化表
主要任务 |
奖励内容 |
1.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
(1)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B2Q(企业网购引入质量控制)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当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自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2.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防城港 |
(1)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落户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按照其开办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市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防城港。对市外落户我市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给予适当奖励支持。 |
3.鼓励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应用 |
(1)支持本地传统产业、电子商务企业应用O2O(线上/线下)、C2B(消费者对企业)、B2Q模式等创新交易模式。创新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研发并应用大数据。对取得大数据专利权或著作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4.大力发展旅游电商 |
旅游电商平台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5.鼓励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 |
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等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获自治区级认定的,额外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额外奖励50万元;同时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认定的,按获得国家级的标准奖励50万元。 |
6.鼓励拓展社区电子商务应用服务领域 |
鼓励发展社区电子商务,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7.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楼宇)、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孵化)基地 |
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孵化)基地,连续两年每年安排1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基地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和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经自治区认定的自治区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认定的,按获得国家级的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8.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 |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训高端专业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 |
9.鼓励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
(1)鼓励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层职务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长创业,按照本人(团队)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经商务部门和专家评审认定,按照实际投资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10.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主办、承办或参加电子商务会展活动 |
(1)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主办或承办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培训活动等,按照其实际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市电子商务协会组织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行业性会展活动并统一布展,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市电子商务协会给予资金补贴。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由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性会展活动。按照其展位费30%的比例对参会企业给予补贴。 |
1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利息结算单给予15%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