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旧村庄改造成本等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穗建规字〔2019〕13号附件-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构成一览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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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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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费用 |
一 |
前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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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础数据调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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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片区策划土地等数据调查费用49.22万元/平方公里,户外房屋测绘费用42.58万元/平方公里;实施方案土地等数据调查费用49.22万元/平方公里(用地面积),房产测绘Ⅲ类费用为2.7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基础数据成果核查费,按测绘费总和的3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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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片区策划方案编制费 |
万元/公顷 |
3 |
包含策划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方案费用。需要开展前期研究及专项评估的,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公顷时,按60万/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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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 |
万元/公顷 |
3 |
需要开展前期研究及专项评估的,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公顷时,按60万/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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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融资楼面地价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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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融资楼面地价评估选取2家评估机构,费用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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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勘测定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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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1:500地籍界线测绘Ⅲ类收费标准为372196.76元/平方公里。 2.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E级控制点II类收费标准为2553元/点。 3.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建筑用地拨地定桩2594.32元/组,每组4个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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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费用 |
二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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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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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住宅建筑,包括: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属于一户一宅建设的确认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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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临迁费 |
元/m2·月 |
20~40 |
按5年(或4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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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房屋拆运费用 |
元/m2 |
60 |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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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无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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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房屋拆运费用 |
元/m2 |
60 |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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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房屋建安成本补偿 |
元/m2 |
1500 |
按此标准核算补偿总值,具体单栋建筑补偿由改造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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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集体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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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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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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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临迁费 |
元/m2·月 |
30~60 |
按5年(或4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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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房屋拆运费用 |
元/m2 |
60 |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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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无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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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房屋拆运费用 |
元/m2 |
60 |
包含房屋拆卸、余泥清运、余泥排放及办理各种手续的行政收费、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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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房屋建安成本补偿 |
元/m2 |
1500 |
按此标准核算补偿总值,具体单栋建筑补偿由改造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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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祠堂等历史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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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修缮费 |
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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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保护方案确定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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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迁建费 |
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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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体保护方案确定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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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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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搬家补偿 |
元/户 |
4000 |
含搬出、搬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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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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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设施需迁移的,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计算迁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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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建费用 |
六 |
建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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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
系数 |
单价 |
单价包含单体建安工程费(含装修费)、小区配套设施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计算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执行。 |
6.1 |
住宅(6层及6层以下) |
元/m2 |
1950 |
1.56 |
3046 |
单价不包含地下室、不装电梯、不配中央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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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住宅(7层及7层以上,总高度100米以下) |
元/m2 |
2826 |
1.47 |
4157 |
单价包含地下室、装电梯、不配中央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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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住宅(总高度100米以上) |
元/m2 |
2826 |
1.63 |
4614 |
单价包含地下室、装电梯、不配中央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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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权益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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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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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办公楼(6层及6层以上,总高度100米以下)(非小区配套) |
元/m2 |
2683 |
1.35 |
3620 |
单价包含地下室、装电梯、配中央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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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办公楼(总高度100米以上300米以下)(非小区配套) |
元/m2 |
5652 |
1.33 |
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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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商业(非小区配套) |
元/m2 |
3880 |
1.33 |
5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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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为区域服务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公益性专项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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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旧村庄规划后重建区范围规划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后纳入改造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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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七 |
地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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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不良地质处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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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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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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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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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土地农转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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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转用时计算,包含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及菜田建设费、农用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具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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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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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时计算,具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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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整合周边地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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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土地储备有关规定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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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不可预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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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可预见费用于安置补偿过程中实际安置协议签订、风险评估、其他专题评估、集体经济物业租赁合同提前解约、停业损失补偿等未计入改造成本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采取阶梯式计算,当总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计算)≤30亿元时,不可预见费比例取5%; 当30亿元<总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计算)≤100亿元时,不可预见费比例取4%; 当总和(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计算)>100亿元时,不可预见费比例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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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拆迁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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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3%(计算基数不含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测算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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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测算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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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测算依据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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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成本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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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复建费用单价为基数与系数相乘的值(6.8为区域服务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公益性专项建设除外)。基数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年度工程参考造价,每年按公布价调整。其中“住宅(总高度100米以上)”的基数与“住宅(7层及7层以上,总高度100米以下)”的基数一致,“商业”与“商场”对应。系数为固定值,不得调整。 2、小区配套设施费,包括为小区配备的肉菜市场、幼儿园、教学楼、道路、绿化、园林、外水、外电、风雨连廊、垃圾收集站等设置的一切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