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11-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大口岸战略,进一步扶持培育和规范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增强口岸凝聚力和竞争力,扎实推进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加快打造国际强港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升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意义
(一)口岸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岸中介服务业是指在口岸从事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包括贸易代理、报关报检代理、船舶代理、仓储运输、航运经纪、航运保险中介、航运信息咨询、外轮供应、外轮航修、海员接待等业务)的行业总称。口岸中介服务与口岸执法服务、口岸生产服务均为口岸大通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现宁波对外开放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宁波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准确把握我市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口岸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的快速增长和有关部门对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市口岸中介服务业迅速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口岸中介服务企业2275家,其中,货代船代企业1476家(船代92家、货代1384家),报关报检企业137家(报关企业87家、报检企业50家),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13家,无船承运企业241家,仓储运输企业375家,外轮供应、航修、海员接待企业33家。但与此同时,我市口岸中介服务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经营不够规范,违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服务水平不高,与委托单位之间时常发生商业摩擦;企业“低小散”现象比较突出,缺乏骨干龙头企业,又存在订舱权过于集中的问题;极少数企业甚至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航运经纪等高端口岸中介服务业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主要是市场发育程度不高、企业培育力度不足、政务信息和商务信息透明度不够高、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还不够有力。
(三)进一步提升口岸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宁波正处于积极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加快口岸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处于深入实施大口岸战略、扎实推进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加快打造国际强港的关键时刻。“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面对口岸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统筹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进一步提升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大力优化港口服务体系,着力改善口岸发展软环境,不断增强口岸凝聚力和竞争力,再创宁波口岸发展新优势,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提升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以加快打造国际强港为方向,以扎实推进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为契机,坚持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坚持鼓励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和品牌经营,坚持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和行政手段调控作用有机结合,积极营造有利于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努力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不断提高宁波口岸综合竞争力。
(五)总体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实现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形成有序竞争新格局;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宁波口岸新优势;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形成口岸服务新品牌;行业整体尤其是高端行业蓬勃发展,形成大通关建设新亮点,从而为宁波口岸科学发展和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健全口岸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信息透明度
(六)充分发挥宁波电子口岸作用。进一步提高宁波电子口岸与口岸查验部门、生产企业和代理单位信息系统的融合程度,继续完善用户查询咨询系统,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公布船期、舱位,通关、查验,仓储、运输等用户密切关注的各类信息。
(七)着力提升口岸政务公开水平。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要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完善通关、查验、税费等有关信息查询咨询系统。继续办好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海港口岸通关中心和空港口岸通关中心,充分发挥“集中办事、集中查询、集中指挥”的功能。
(八)加快建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工作网站,引导企业在宁波电子口岸等平台上公开代理报关、报检以及仓储、装箱劳务等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向货主提供清单,据实计收。
四、完善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水平
(九)健全口岸中介服务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制。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要积极完善相关评估体系,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培育和信用评估工作,争取让更多口岸服务企业进入高信用等级行列。鼓励多部门进行企业信用联合评价,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健全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通关制度。对诚信度好的企业,给予“绿色通道”和优惠便利;对诚信缺失的企业,给予行政性惩戒,提高抽查率和复查率;对诚信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经整改考评后可恢复其相应的诚信等级。加强对有不良诚信记录企业的调研工作,及时指导企业改进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信用企业培育培训机制。口岸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开展进出口政策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对重点企业要加大帮助扶持力度,有关口岸查验单位应与重点企业建立合作或联络制度,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促使企业保持高信用等级。口岸中介服务企业要主动作为,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并保持高信用等级。
五、规范引导口岸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净化口岸环境
(十二)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经贸、交通(港口)、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突出重点,全面监管,坚决纠正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对违规或违法情况要区别对待,对非主观故意的,以教育帮助为主;对故意为之、破坏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并在适当的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三)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申办其他企业在企业注册、审批、特定业务申请等方面要严格审查,加大抽查监督力度。对破坏市场环境的,采取各种措施使其退出。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在宁波电子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信息网上分别开设举报信箱,宁波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举报电话,鼓励对口岸中介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
(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口岸、船代、货代、报关、报检等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教育管理,推行行风评议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自查自纠。
(十六)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口岸中介服务企业收费目录,完善行业定价、调价和浮动价格运作机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营造促进口岸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口岸中介服务业涉及面广,层次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口岸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研究落实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方案。口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积极协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外经贸、交通(港口)、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宁波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要制订和分解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并适时向市口岸委汇报落实情况。
(十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提升口岸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积极发动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和关注口岸中介服务业发展,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宁波口岸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