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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 〕48 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3-1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
财税〔2009〕23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9-03-03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