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9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0〕16号)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
鲁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5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0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3/2/10/art_10563_10311353.html